日前,嘉定法院判决一起交通违法案件,案情颇为曲折,给人以警醒。
2017年9月的一个清晨,来沪务工男子李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嘉定区某路口时,恰遇赵某驾驶的小客车停靠于此。正当李某行至小客车旁时,车内的乘坐人员杨某未经观察打开了右后车门,正处在高速行驶的李某避之不及,一头撞在了车门上。驾驶员赵某急忙下车查看李某伤情,并多次向李某道歉,李某起身后并未感觉身体有碍,于是未报警,即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正常去上班。
到单位后,李某开始感觉身体左侧疼痛,与同事谈及此事,却未引起重视,也未及时就医治疗。次日下午,因李某未照常上班,单位领导到其暂住处寻找,却发现李某躺于床上,已经去世。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李某符合脑出血(小脑、脑干)合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李某前一天所经历的交通事故则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及血管破裂致脑出血的诱因,在李某死亡中的参与度为5%-10%。
此外,该事故经公安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赵某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在停车后未关照乘坐人开门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属于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违法行为,不负责任。
李某的父母及其妻子、子女得知噩耗难以接受,于是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及保险公司给予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0余万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及赵某共计赔偿李某家属9万余元。(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来源:《嘉定报》记者 冉涛 通讯员 孙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