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妈妈不会带娃怎么办?找个育婴师能万事无忧吗?那可不一定!
上海的严女士为了给宝宝更专业的照顾,与康秦公司签订了《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公司推荐高级育婴师提供服务,育婴师必须具有健康证和相关行业资格证书。
但没想到,严女士请来的育婴师竟严重失职,婴儿发高烧近40℃都没发现,好在孩子被及时送往了医院。严女士的丈夫一气之下,将育婴师打致鼻梁骨骨折和肋骨骨折。事后,严女士将育婴师所属的康秦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育婴师不具备合同约定的“高级育婴师”资格,其提供的育婴师的母婴护理资格证,并非国家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属于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康秦公司则认为“高级育婴师服务”是公司内部的档次划分,仅指育婴服务级别的一个称谓,所以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一审法院对于严女士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康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这起涉育婴师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护理机构被判罚,但对于孩子父亲的打人行为,也有网友提出了质疑。
针对此事律师有话说!
嘉宾律师: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应朝阳
嘉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宣传委员会委员、公司与商事专业研究会委员。央视CCTV—12《法律讲堂》、《律师来了》栏目主讲人;嘉定区政协委员,嘉定区工商联常委、顾问律师。
敲黑板划重点:
Q:“高级育婴师服务”是“高级别的育婴师服务”,还是“高级育婴师的服务”?真实意思傻傻分不清的识文断字,这个算欺诈吗?
A:算。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具有如实告知义务,在这个案件中,很明显经营者玩的是文字游戏,典型的误导消费,构成欺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Q:挥拳暴打育婴师,暴力家长会坐牢吗?
A:使用暴力去解决问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Q:我们该如何维权?
A:消费维权途径很多,自行协商、消协居中调解、行政投诉、仲裁、起诉,总有一款适合你。我们不但要学会做理性的消费者,也要学会做守法的维权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撰稿:庆杰,摄影:沈嘉麟、杨光宇,后期制作:庆杰,新闻及相关图片来源:新民晚报、新闻晨报、上海一中院、网友评论、新闻坊,编辑:唐敏、李依赟、 武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