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发生了一起案件:一位李姓女子因虚构行程,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信息骗保近300万元。目前,该女子已被当地警方以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
李某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她首先在网上精心挑选延误率较大的航班,然后使用不同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并大量投保,如果航班发生延误,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果航班不发生延误就把机票退掉。
此事一出,引发了网友争议:“机票由他人购买很常见,航班延误也不是该女子伪造或决定,她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针对此事,律师有话说!
王夏青
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王夏青:对于购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元事件,大家讨论最多的是其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我们先来看看如果构成该罪名一般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有虚构保险标的等行为,其次造成了破坏保险制度、骗取保险金对保险人财产造成侵害的危害结果,其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条链接】《刑法》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主持人:本案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王夏青:在航班延误险当中,其保险标的是指“因航班延误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该损失包括因延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了如时间浪费等间接经济损失。目前根据报道信息来看,行为人从未真实搭乘过其购买并投保的航班,因此航班是否延误都不会对被保险人造成任何损失,对保险人而言并无保险利益可言,这与《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规定不相符合,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就是“将不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标的虚构为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标的”,是属于广义上的实施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主持人:实施了虚构标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王夏青:正如前面提到的,构成保险诈骗罪,除了客观行为要件以外,还需要看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本案中,对于行为人侵犯了保险制度与秩序并无太多争议,但是由于行为人支付保费,在没有改变飞机延误概率的情况下,在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最终就是要在风险事故发生中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等价有偿原理的朴素理解上,是否能直接认定行为人获赔300万元,就一定造成了保险人实际财产的损失,这一点值得考量。
当然本案件还在侦查过程中,案件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实际的证据来认定,我们作为本案的关注者,一方面需要理性看待网络流传的信息,不要以舆论去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另一方面也要对此类行为加以警惕,假如最终该案并未构成刑事犯罪,该行为人行为也可能触犯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仍然需要面对刑罚以外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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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陈阳,视频:李闯,编辑:王丽慧、卢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