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人员交叉感染,让员工居家办公。没想到的是,有人在家工作期间竟被杀!
柴女士是黑龙江大庆自然资源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根据单位安排,疫情期间她在家办公,没想到却遭遇入室杀害。警方表示,嫌疑人靳某某流窜至柴女士家中,将她控制住并勒死,靳某某则在逃跑过程中失足坠楼身亡。
而此次作案前,靳某某已被当地警方通缉,是潜逃通缉犯,3日内在同一小区作案两起。家属认为柴女士遇害时处于居家办公状态,应属工伤。大庆市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目前在调查过程中,受理调查时间为60个工作日,最终会通过工伤认定书给出调查结果。
那么“居家办公遭遇凶杀”到底是“意外”还是“工伤”,如何认定?维权程序是怎样的?不妨听听律师怎么说。
本期嘉宾律师
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红云
01
Q居家办公遭遇凶杀是“意外”还是“工伤”,认定标准是啥?
A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受伤如要认定为工伤,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业内所说的“三工”要素: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受伤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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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02
Q居家办公时,“家”是否可视作“工作场所”,认定难点在哪?举证责任在谁?
A受害人所在单位要求员工在家上班,受害人接受单位安排在家办公,也有相关证据证明当天她的确在家办公。在此情形下,将“家”视为工作场所并无异议。如果连这一点都不能确定的话,谁还愿意在家办公或回家加班呢?争议在于遇害的“因”,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遇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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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03
Q申报工伤,维权程序如何走?
A两个保护期:1、自事故发生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要求用人单位申报;2、用人单位未申报的,自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申报。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处理程序,须在法定期限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方可获得赔偿。切记!发生工伤,请在“工伤保护期”行使您的权利,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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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撰稿:庆杰,摄像:杨光宇,部分来源:新京报,编辑:唐敏、武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