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山东高院分享的一则“一男子强行休假为去世父亲奔丧被辞退的事情”的案例,当天引发网友们热议,一度冲上热搜第一。
无独有偶,1月25日,杭州又有一位女员工因为“不想跳舞”被辞退,此消息一出也是迅速登上热搜。公司辞退员工可以这么随意吗?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小嘉请来了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莉、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振亮,来听听他们怎么说吧~
兰盾律师事务所陈莉和俊豪律师事务所韦振亮
单位辞退员工真的可以这么随意吗?
用人单位当然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因《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员工必须要有合法正当理由,如辞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符合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在这六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也规定了劳动者不存在过失、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单位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相关法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被公司强制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
如果单位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对于公司经营者来说,如何订立和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才能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应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由于企业情况各异,在此只对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建议如下:
1)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如果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企业依这些内容管理员工而发生争议,企业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因此,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
2)规章制度需经民主法定程序制定。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但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规章制度需经公开告示。许多企业的有些规章制度根本不为员工所知,这就使员工无所遵从,因此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否则不对员工产生效力。
4)规章制度要及时修改、补充。许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万事大吉,但实际情况是现行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制订当时属合法的内容可能现在已不合法。因此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有关专家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5)规章制度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如公众所熟知的违反人文伦理或人性感知的习惯等。
文字:田蜜,编辑:王丽慧、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