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她和丈夫胡先生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如若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元。
然而,协议并没有守住爱情。两人的婚姻走到尽头。白女士走上法庭,主张依此协议分割夫妻财产。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认定该协议无效,男方每月应支付抚养费5000元。
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白女士的请求?生活中,在与配偶、子女、父母或是朋友之间,因为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在涉及合同签订时,时常会出现一些奇葩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是否会被支持?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朝阳、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梅做客嘉定人民广播电台,为你做详细解读。
Q: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白女士的诉求?
A:该份“落户协议”属于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婚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缔结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愿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只能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法对结婚、离婚行为进行约束。
Q:“奇葩”条款通常发生在哪些关系之间?
A:奇葩条款,通常理解为那些在一般公众看来,权利义务内容不符合常理或者说极其不对等的条文,通常签订条款的主体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所以在婚姻家庭中是比较常见的。比如:
1.婚前协议:若离婚,男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并在离婚后自愿赔偿女方120万,一年内付清。
约定无效。
我国法律认可夫妻财产分割制约定。但该条款不是双方就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而是对于离婚后财产分配以及补偿的约定,也就是说从内容上是一份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时,并未生效。也就是说男方可以拒绝履行,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民法典》规定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并非一旦离婚就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2. 忠诚义务:男方一旦出轨,不光要离婚还要净身出户。
约定无效。
关于离婚与否,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离婚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夫妻财产约定:房子给女方,但10年内不得离婚。
约定无效。
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可以自由决定结婚、离婚。男方可以将自己所有的婚前个人房产赠与,但不得约定禁止离婚。男方可以采用附条件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赠与女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Q:本案折射出哪些社会问题?
A:婚姻中的奇葩协议,折射的是现代人对于婚姻关系的焦虑。一纸奇葩协议无法巩固婚姻,唯有用爱、用责任方能经营好婚姻。
文字:田蜜,编辑:唐敏、武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