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驾驶小轿车途经检查站,非但拒绝配合酒精测试,还咬伤了民警手指。近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对被告人冯某依法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介绍,在审查起诉阶段,冯某辩称因记忆原因,无法回忆当时行为的具体原因。但是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清楚,除却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相关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构成完整证据链,故不予采信被告人冯某关于案发时不稳定供述及相关辩解。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民警对其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暴力袭击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袭警罪。
检察官介绍,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身处打击违法犯罪的第一线,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作为守法公民,必须配合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无论何时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一时冲动行事,那么后悔也无济于事了。
来源:嘉定检察院,编辑:唐敏、武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