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反映江桥镇某餐饮店经营过期食品:香辣金针菇。
经查明,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购入40包“香辣金针菇”,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2022年3月31日到期。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店铺加价对外进行销售。2022年4月1日起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过期香辣金针菇32包(售价4元/包),货值金额128元,违法所得10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编辑: 倪丹丹
来源: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