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一起事故,却造成了另一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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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该谁来担责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电瓶车摔入机动车道,司机为避让急踩刹车致乘客受伤。
2021年12月的一个清晨,陆女士骑电瓶车不慎撞上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固定物,连人带车摔入机动车道内。
此时,一辆公交车正好路过,为了避让摔倒的陆女士,公交车司机杨先生立刻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突如其来的刹车让乘客方阿婆不幸受伤,其颈部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方阿婆于是起诉公交公司,认为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没有保障她的安全,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5万余元。
法院:引发险情一方应承担责任
方阿婆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后,公交公司随即作出了赔偿。
同时,公交公司认为,陆女士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车上乘客受伤,并且导致公交公司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向陆女士提出追偿。一审法院驳回了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公交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庭上,公交公司指出,司机采取紧急刹车措施是为了避让摔入机动车道的陆女士,属于紧急避险。另外,公交公司表示自愿减少应赔金额1万元,减轻陆女士的赔偿负担。
对此,陆女士方则认为公交司机作为驾驶员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驾驶员属于特殊职业,负有排除一定危险的职责。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交车司机在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刹车,具有紧迫性和正当性,属于紧急避险,产生的乘客损伤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顾慧萍表示:
本案非机动车方行驶速度较快,因撞隔离物而重重摔在正常行驶的公交车之前。此时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危险是现实的,如果公交车司机稍有犹豫就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为了避免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伤害,公交车司机不得已而采取紧急制动,也成功避免了风险。该行为具有正当性。虽然造成了乘客受伤,但对于紧急避险人我们也不能过于苛刻,从乘客的伤害与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可能受到的伤害比较,也应当认定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是带有为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排除风险的目的,并成功地避免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该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支持和提倡。
最终,法院判决非机动车车主陆女士支付公交公司13.5万余元。
不少网友还提出
现在路上很多电瓶车都有横冲直撞、不顾交通灯的情况,电瓶车主应遵守交规,谨慎驾驶。
本文来源:话匣子、案件聚焦、上海一中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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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泰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