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指引(试行版)》发布

日期:2019年7月9日 08:33:32 文字 【 】【增加行距】【缩小行距】【加粗】【高亮】【还原 浏览:

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正式施行,《嘉定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指引(试行版)》(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也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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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比嘉定出台的这份垃圾分类指引,有何不一样?在生活垃圾分类的各个环节,个人以及各个相关部门分别需做好哪些工作、负好什么责任?


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实施《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加强本区生活垃圾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生活垃圾产生者、管理者、收运单位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行为,根据《2019年嘉定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本区执行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特制定《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定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


二、职责分工

1、个人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内容,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2、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为管理责任人,应负责小区内分类容器配置以及生活垃圾分类驳运;

对居民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居民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收集证据后向所在地的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物业发现环卫收运单位违反分类收运要求的,收集证据后向所在地的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3、环卫收运单位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相关内容,环卫收运单位应当配置标识规范的专用垃圾车辆,实行密闭化分类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环卫收运单位应鉴别生活垃圾交付点的分类投放质量,发现所交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告知所涉小区物业,并向所在地的环卫管理部门报告。

4、城管执法部门

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相关内容,对居民、物业以及收运单位存在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执法事项:

(1)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

(2)物业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

(3)物业未分类驳运的;

(4)收运单位未使用专用车辆、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5)收运单位混装混运。

5、居委会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内容,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住宅小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6、环卫管理部门

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等环节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协调环卫收运单位、居委、物业、城管等推进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三、强制分类操作规程

1、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判定

对交付点生活垃圾是否达到分类标准,由环卫收运单位作业人员现场目测方式判定。目测判定不符合分类收运要求的标准如下:

▪可回收物桶内:含有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一经发现即为不合格。

▪有害垃圾桶内:含有湿垃圾、干垃圾、可回收物,一经发现即为不合格。

▪湿垃圾桶内:含有害垃圾,一经发现即为不合格;含有明显干垃圾或可回收物等其他类别垃圾即为不合格。

▪干垃圾桶内:含有害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一经发现即为不合格;含有明显湿垃圾即为不合格。

发现不符合分类收运要求的,作业人员需拍照留证。物业如对收运单位认定标准或者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与收运单位直接沟通,也可提请环卫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争议。

2、环卫收运单位操作规程

环卫收运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在垃圾桶或者垃圾箱房等醒目位置张贴《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拒收单》,明确混合垃圾类别和交付点位置等信息,拍照留证,并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同时,应及时通过现场当面反馈或微信群告知等方式,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改正,改正后由环卫收运单位及时予以清运。

环卫收运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拒收信息报告给所在地的环卫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定期汇总报送区绿化市容部门。

3、物业服务企业操作规程

(1)落实劝阻、取证和上报

物业发现业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或未按规定时间投放至指定地点的,应当要求业主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应当做好拍照或录像等取证记录,向所在地的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2)履行整改职责义务

物业接获环卫收运单位移送的生活垃圾拒收单后,应第一时间联系居委、业委,共同协商整改方案及措施。发现个人混合投放现象的应予以现场劝阻,如业主拒不整改仍然混合投放的,物业当日即可暂停混合投放点位的驳运,并告知居委等落实楼道宣传,加派人员驻守巡查,直到该投放点位无混合投放情况再恢复驳运。

4、城管执法部门操作规程

(1)专项指导

城管执法部门在接收到街镇管理部门生活垃圾拒收单等信息后,应联系居委等协商制定针对性宣传方案,安排队员配合居委、物业、业委会等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源头分类投放。

(2)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接到物业或管理部门相关举报、协调信息后,应联系居委、物业,落实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可以认定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个人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或者物业未分类驳运,且具有以下三项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当场处罚:

①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

②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

③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

(3)纳入征信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接收来自环卫、物业等部门移交的拒不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拒不履行分类投放人信息后,开展调查取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①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②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部门告知

城管执法部门定期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由房屋管理部门将其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5、居委会操作规程

(1)强化党建引领

梳理辖区内党员干部名册,动员、组建志愿服务队伍,协助开展入户宣传,在投放时段开展守箱指导,非投放时段在小区开展巡逻检查,劝导乱倒垃圾、不分类投放垃圾等行为。

(2)开展宣传引导

加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宣传、引导,开展住宅小区“不分类、不收运”入户宣传告知。结合“定时定点”分类投放,联合物业、城管有针对性地对不履行分类义务的居民进行重点宣讲、登门劝告、座谈协商等。

(3)督促物业履行职责

会同业委会督促物业履行管理责任,切实落实改正措施,促进达到分类标准。

6、环卫管理部门操作规程

环卫管理部门根据环卫收运单位报送的生活垃圾拒收单信息,研判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对于屡次拒收的小区,由环卫管理部门牵头,通过基层社会治理等途径,指导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业主等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协调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共同参与普法宣传,有针对性地对不履行分类义务的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对前期改正不到位的,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物业、个人进一步改正到位;物业或个人仍旧拒不改正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罚。


据区绿化市容局介绍:在市里《条例》的框架下,嘉定出台的《工作指引》对混投垃圾收运管理更为严格。环卫收运单位收运时,一旦发现混投垃圾,将直接拒收!物业公司限期内改正后,环卫收运单位才会予以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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