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由各级政府编制和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并监督其实施。我国从1953年开始制定“五年计划”,从“十一五”起“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

嘉定人大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始于1984年,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嘉定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2006年,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嘉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同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监督法,规定“五年规划”经人大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区四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2013年,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在前期深入调研、会议认真审议基础上,依据监督法相关规定,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放缓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等因素,作出关于批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十二五”规划<纲要>部分指标的议案》的决议,以适应“十二五”中后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嘉定全力建设“创新活力充沛、融合发展充分、人文魅力充足”的现代化新型城市的关键五年。为促进区政府高质量编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区六届人大常委会围绕提升历史文化风貌区能级、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大交通体系、构建优质高效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加快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全面提升环 境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嘉定新城规划建设等专题,深入开展调研。调研历时8个多月,共召开各类座谈会32个,收集意见建议572条,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工作专报13 期,形成调研总报告1份、分报告9份。人大重点关注、代表和群众反映集中的意见建议,如推动嘉定新城高品质建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加快推进农民集中居住、推动嘉闵线北延伸、加强嘉定本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加快老旧小区综合改造等均被采纳。规划纲要作为指导嘉定未来发展的行动纲领,经区六届人大八次会议审查批准后正式实施。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监督其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人大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推动规划纲要提出的基本思路、发展目标、重大战略、主要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来源:区人大,编辑:沈婕婷(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