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4起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利用社区团购发“疫情财”的龚某某诈骗案入选。
疫情期间,社区团购这一新型网购方式成为保障市民生活物资供应的重要途径。
2022年4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通过微信咨询某会员商店工作人员相关事宜时,获悉社区团购信息。根据该会员商店要求,社区团购需要出具居委会证明。
4月7日至9日,龚某某在未获得货源保证的情况下,隐瞒不具有团购资格、未达到团购条件的事实,伪造居委会证明,分别在嘉定区的2个小区微信群内组织社区团购。同时,在组织团购期间,隐瞒预收资金的真实用途、该会员商店要求的团购流程等信息,并谎称已预留足额团购套餐,骗取73名被害人共计4.7万余元,而后用上述钱款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及个人消费。
在部分业主质疑时,龚某某要么沉默,要么以“需要时间回账”“我心累”搪塞、拖延,继续隐瞒真相。后因团购业主催款并报警,案发前龚某某退还2.4万余元。

5月5日,嘉定区检察院检察人员远程出庭支持公诉。
4月10日,经被害人报案,公安嘉定分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龚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次日龚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4月17日,公安嘉定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龚某某退回赃款1万元。4月20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龚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5月12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来源: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编辑: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