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强调,党员干部不得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一些领导干部丧失党性,漠视国法,将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将国家资源当成个人私产,搞“团团伙伙”,在相互称兄道弟、抱团扎堆中滋生腐败。
来源:区纪委监委
编辑:王子艳(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