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强调,党员干部不得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党员干部有权以个人名义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也有权通过信访、举报向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反映问题,但不能参与集体上访。
来源:区纪委监委,编辑:李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