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强调,党员干部不得对抗组织审查,严禁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任何一名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如果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藏匿证据等方式向组织隐瞒真相,都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来源:区纪委监委,编辑:卓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