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强调,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党员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但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来源:区纪委监委
编辑:顾翎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