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强调,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党员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
编辑: 唐敏
来源: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