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强调,党员干部不得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党员干部要有担当意识,遇事不推诿、不回避、不说谎,向组织说真话道实情。
来源:区纪委监委
编辑: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