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全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做好民法典宣传、阐释及普及工作,意义重大。嘉定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法宝在线》推出特别策划《“典亮生活,伴民同行”——民法典宣传月系列直播访谈》,用身边人说身边事,以案普法解读民法典。本期节目特别关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亮点内容有哪些?
嘉宾律师做客直播间进行分享解读。
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杨(左)
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瑾(右)
01
明示了人格权编的开放式保护模式
【法条链接】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亮点解读】不止规定了诸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人格权类型,还增加了兜底条款,对各种新出现的人格权益保持开放性、灵活性态度,有助于实现人格权保护的与时俱进。随着时代发展,可以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判断基准,发展或确认新类型的人格权益。比如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的声音的保护。
02
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法条链接】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亮点解读】现实生活中,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受到精神痛苦的情形不少,但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仅支持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96条明确规定受损害方有权以违约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更有利于人格权的保护。
03
对自然人选择和变更姓氏进行了明确
【法条链接】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亮点解读】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随意取姓改名但因为不符合规定被相关部门拒绝登记的现象,并引发热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民法典对此作了吸收和升级,规定了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名的四类情形。
04
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
【法条链接】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亮点解读】现实生活中性骚扰案件层出不穷,但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过于原则,都不够具体,民法典对之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吸收和升级,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规定单位对性骚扰有预防和制止义务,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具针对性。同时,对男女在性自主方面提供同等保护。
05
对肖像权予以了扩张保护
【法条链接】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亮点解读】对肖像的内涵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可识别性”的标准,并规定侵害肖像权不以商业目的为要件,对肖像权予以了扩张保护。同时,在人工智能发展之后出现AI换脸技术的社会背景下,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肖像。
06
强化了隐私保护
【法条链接】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亮点解读】将隐私的内涵确认为私生活安宁和私密信息两个方面,并在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反面列举禁止性的规定,把隐私空间界定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作者: 庆杰
编辑: 卢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