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清风丨拒绝不透明的政务公开

来源:区纪委监委、安亭镇纪委 日期:2024年11月3日 18:45:30 文字 【 】【增加行距】【缩小行距】【加粗】【高亮】【还原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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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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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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