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佳,嘉定土生土长的90后“妹纸”,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参加上海市“三支一扶”计划,来到了嘉定区华亭镇。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潘佳不仅思维严谨,更是一名喜欢读书、热爱生活的乐天派,她希望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来回馈家乡。
因为姓名发音近似“潘达”,平日里华亭镇的小伙伴们都亲切地称潘佳为“Panda小姐”~
今天,“嘉定青年”带你一起认识潘佳,走进这位被称为Panda(熊猫)的“国宝级”女主播,和她的一期节目——生活中的法律。
青亭FM《生活中的法律》
来自嘉定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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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来自华亭镇的潘佳,今天的青亭FM,为大家带来:《生活中的法律》。
其实法律与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法律本身就是人们生活过程中道德底线的制度化,关于这个题目可以讲的实在是太多了。因此,我在这一个庞大的体系中攫取了几个我觉得大家可能会感兴趣的点,并且通过潘达小姐某个周六的遭遇,把这些内容串联起来,接下来就让我们从美好的早晨开始吧。
Panda小姐的一天
现在是早上八点,起床之后潘达小姐开始考虑今天的行程。她面临着一个选择题,是出去玩,还是宅在家里呢?我想现在大部分得年轻人应该都会选择宅在家里吧。但潘达小姐不一样,她决定出去玩。大家可能会问,这是为什么呢?这其实就关系到我们今天要讲的第一个内容——高空抛物的责任大锅饭。通俗一点的讲法,就是一人被砸,八方担责。
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在2014年的11月,武汉市一名出生仅46天的女婴何某在某小区楼下晒太阳时,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女婴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由于没有找到肇事者,女婴的家人向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提交起诉状时,要求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范围内的80余位业主共同赔偿46万余元。
显然这是一起抛物行为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我们这里说的“不明确”是指存在于一个具体的范围内,抛物人为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但没办法再进一步明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于这起伤害没有找到实际是哪一户扔出来的水泥块,原告把所有可能加害小婴儿的户主作为被告,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法院判决80名被告,按个人持有房屋的数量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共计36.3万余元。虽然,司法实践对于不在场的认定标准尚存争议,但如果发生了类似的事件,宅在家里是肯定要承担这份补偿责任的。所以这个案例教会了潘达小姐,有机会外出就尽量不要宅在家里。
现在是中午十一点,外出的潘达小姐偶遇了她的小伙伴。小伙伴和她有十年没见过面了,却对她异常热情,经过一番回忆往昔之后,就在潘达小姐要热泪盈眶的时候,很遗憾的是,小伙伴向她提出了借钱的请求,潘达小姐感觉自己的感情受到了欺骗,不确定到底应不应该把钱借给小伙伴。
趁潘达小姐纠结的时候,我们来看一下关于民间借贷的一些法律问题吧。
首先,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实大家平常向别人借的一块两块,也属于民法上的民间借贷。
其次,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是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二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通过转借牟利的;三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四是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以上四种情况,这份借款合同就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了,因此,借钱给他人之前应当了解清楚借款用途,以免损害自己的利益。
最后,让我们看一下借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如果最后因为借款人欠钱不还而和他对簿公堂,应当由出借人向法院证明借款人欠钱不还的事实,也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保留证据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非常重要。除了支付凭证外,还应当保留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如果涉及到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为了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的金额产生异议,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在我们嘉定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5万元以上的款项流动,法院通常以银行流水为准,如果5万元以上使用现金出借,那么借条就无法作为决定性的证据,因此对于大额款项,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我想这可能是为了防止个人之间迫于暴力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利用法律途径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毕竟现在需要大额使用现金的场合真的不多了。
其次,在借款时如果遇到抵押,一定要去登记。因为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李女士拿着隔壁老王的房产证时间长达一年,原来是老王曾向李女士借款60万元,并把房产证交由李女士保管作为抵押。李女士一直认为房产证在自己的手里,就算老王无力偿还也还有他的房子可以抵债,直到李女士发现邻居家易主,才知道,老王早就去房管局补办房产证并私下出售了房屋。由于购房者是善意第三人,已经拥有房屋所有权,所以李女士无法向该购房者主张权利。回头再找老王,老王早就没有多的钱可以还给她,即便李女士请求老王归还欠款的判决生效,也无法拿到曾经借出的60万元,这让李女士非常后悔。
但如果李女士事先与老王就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就可以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办理抵押登记后,老王的这套房子就无法上市交易,即便与第三人交易,第三人也会查询该房产是否处于抵押状态,如果这套房子上有抵押,第三人就会放弃购买;当然不排除会有傻呼呼的买家嫌麻烦,不去查询房产情况直接交易,但由于房屋处于抵押状态,是没有办法完成过户的,李女士仍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交易无效,从而保证抵押房产的安全。
这就是抵押登记的作用:一方面,是为了交易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进行把关,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抵押登记是法定的要式行为,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如遇抵押必登记。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潘达小姐最后只能根据范本写了一张借条,留存了各种证据,把钱借给了小伙伴。
潘达小姐在吃完了一顿美美的午餐后,时间也推移到了下午两点,她坐在咖啡店里刷微博,突然,收到了小伙伴的一个微信红包,紧接着的,就是9张看起来很诱人的美食图片。原来是小伙伴做起了微商,请求潘达小姐帮忙在朋友圈转发广告。潘达小姐又犹豫了,因为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也是有法律风险的。
曾经就有过这样一个案例,市民林女士因为在微信上抢了一个红包,所以就帮忙转发了一条面膜广告,谁知道另一位好友看到林女士发的面膜广告后,觉得不错,就买回来使用。但因为这个面膜是三无产品,购买面膜的这位好友脸部过敏了,要求林女士承担责任。最后,林女士只好自掏腰包买礼物安抚了这位好友,这起因为朋友圈转发广告引发的赔偿纠纷才得以平息。
我国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属于广告的发布者。如果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则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对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转发广告的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也是要对广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的,朋友圈作为一个相对私密化的空间,朋友圈里的广告和平常我们看到的相比,更容易产生引导效应。因此如果对转发的产品质量不确定,或者是自己没有亲身使用过,最好不要转发。如果一定要转发,最好声明一下,自己并没有使用过或者提示相关的风险等。
现在是下午四点,潘达小姐刷朋友圈已经刷到了一周以前,正无聊的时候突然想要撒个娇,于是她打了个电话给老公,“喂,老公,我好像生病了。”电话那头回道:“多喝热水。”作作的潘达小姐在挂电话之后,想起他们热恋时甜蜜的样子,感叹着结婚前后剧烈的反差,突然就想到了离婚。
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知识,也有几点要谈。鉴于时间关系,我就只谈谈房产该如何分割吧。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如果你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用自己的钱付首付并按揭,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离婚时怎么分?处理办法是:首先,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一般会判给产权登记一方,剩余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个问题,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后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安置房屋是按照人口标准算的,那么另一方作为安置人口,享有对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安置房屋的获得是基于这套婚前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获得安置房屋本质上是一种产权互换的行为,这套或者说这些安置房屋就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该婚前房产进行了扩建等添附行为,导致面积和价值都有所增加,那么因此而多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面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三个问题,婚后,父母出资参与子女购房,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又可以罗列出四种情况。
一,婚后自己的父母付全款,房子登记在你的名下,此时,可以视为只对你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另一半的父母付全款,登记在你名下,这种情况一般在另一半欠缺购房资格时发生,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出资时书面约定或声明该出资是赠予自己子女一方的。
三、婚后双方父母付全款,登记在你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主要在处分权上。拿夫妻之间的共有模式举例,在共同共有房屋产权的方式下,如果需要处分房屋,就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才行,一方一厢情愿的决定是无效的。而按份共有,顾名思义,就是按照份额共同享有,如果夫妻一方的产权比例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那这一方就可以自己决定卖掉整套房子,只要事后把剩余比例的钱给另一方就行。
四、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虽然结婚以后,大部分人为人处世都是以家庭为考量单位,但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借此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现在是晚上七点,潘达小姐在对方诚挚地道完歉后,放弃了离婚的念头,美滋滋地开始逛街。她在超市买了一瓶8元的酸奶后,就回家了。可能潘达小姐天生运气比较差,她喝完酸奶后上吐下泻,才发现酸奶竟然过期了。潘达小姐要怎样维权呢?
对于这瓶过了保质期的酸奶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有两部法律均可在此场合生效,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其中,《消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可能有的同学会问了,超市只不过是上架了一瓶过期的酸奶,怎么就算是欺诈了呢?事实上,在关于“欺诈行为”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保持沉默,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其行为就表现为不作为。而欺诈行为实际上就是经营者未适当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或者法定义务。也就是说,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属于不作为的欺诈行为。
而在《食品安全法》中,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此案件中,《食安法》的规定可以视为《消保法》规定的特别条款,特殊优于一般,所以优先适用《食安法》中的赔偿方法。如果这瓶酸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仅是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对它作虚假宣传或者采取以次充好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这种情况虽然与食品有关,但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就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条款。
好了,潘达小姐的一天结束了,大家应该也已经掌握了一些法律常识,但是由于我自身经历上的局限,这些内容大多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如果各位不幸遇到什么实际的法律问题需要维权,还是建议大家拨打12348去求助专业的律师。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来源:嘉定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