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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要求写进“业主公约”

日期:2018年10月26日 00:05:00 文字 【 】【增加行距】【缩小行距】【加粗】【高亮】【还原 浏览:

近日,家住菊园新区嘉馨社区颐景园小区的居民张先生发现,新拿到的《业主管理规约》多了这样一条内容:业主应积极参加“上海市绿色账户行动”,严格执行上海市生活垃圾四分类标准;应当爱护垃圾厢房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在小区居住近10年,也经历过小区业委会改选,张先生坦言,把垃圾分类写进《业主管理规约》里,还是第一次见到,“这对居民来说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一直以来,小区被视为垃圾分类的主要阵地,而如何破解管理难题,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三方其实均责任重大。近日,在菊园新区房屋管理所的牵头下,辖区内部分物业企业和小区业委会,在面向业主的协议与规约中,增设垃圾分类条款,引导居民对垃圾进行正确分类和投放。

在金色榴香园小区,业主刘女士即将装修新房,在她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住宅装修管理协议》第十五条明确写着:装修垃圾必须及时袋装清运,做好垃圾分类且分流清运……并按规定堆放到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站。同样,在旭辉景庭小区,物业公司在制定物业合同时,也增加了规范垃圾分类的内容。

“通过规则约定,可以规范业主垃圾分类行为”,菊园新区房管所工作人员介绍,有些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增加了“对于同一室号业主、使用人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执行垃圾分类投放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小区公示栏及电子屏幕中予以公示。”

颐景园业委会主任朱维佳全程参与了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的修订,在他看来,垃圾分类虽然是项长期的工作,但不能成为“借口”,“我们的工作就是让居民更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调动他们进行分类的积极性。”他同时也表示,政府机构应该为这种监督机制做好硬件配套工作,“否则垃圾分类的强制性永远‘欠火候’。”

在小区的垃圾分类推进中,物业实际上是分类情况的第一责任人,“运出去的垃圾不合格,第一个罚的就是我们。”万科物业相关负责人郑峰说。借着菊园房管所大力推广垃圾分类的契机,今年9月份,依据相关政策,万科完善了针对业主和装修公司关于装修垃圾分类和清运的装修协议,同时写明“装修期间物业公司可收取每户3000元的装修保证金”。郑峰表示,目前没有出现过装修公司拒付的情况。

对于物业方来说,把垃圾分类写进相关条款,是一把“双刃剑”。永升物业小区经理徐鸣表示,这种方式既能约束业主的行为,也给了物业公司更大的管理压力,“目前我们已经做到小区内垃圾四分类装置全覆盖,而且配备了足够的垃圾分拣员,保证出去的垃圾按规范分类。”徐鸣说。

“这些物业公司和小区开了个好头。”相关专业人士表示,作为小区管理“三驾马车”的成员,物业和业委会全力配合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势在必行。但他同时表示,此类经验并不具备“万能性”,“前提是要有稳定的居住人群,其次垃圾分类宣传推广工作要深入人心。”

来源:《嘉定报》记者 王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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