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制定的《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和《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确认及先进举荐评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决定相应戒毒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主动向我市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含境外)。
第四条 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直接向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及线索的,分别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处、市公安局缉毒处作为指定的受理部门。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短(微)信、来访等途径,向我市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可以采用公开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及时查证和兑现奖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并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登记和详细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当作为兑现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举报内容查证属实后应当及时兑现奖励。接报人应当第一时间将举报情况和登记材料报本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审批后,接报的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或者转相关地区、部门进行查证、核实、侦办等工作。
第九条 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确认及先进举荐评定办法》有关规定,举报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吸食、注射、使用毒品及新精神活性物质;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或者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使用毒品及新精神活性物质;
(三)提供毒品或者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前体,以及其他易涉毒物品;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寄递(含代收寄,下同)或者非法持有毒品;
(五)走私或非法买卖、运输、制造、仓储、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前体,以及其他易涉毒物品;
(六)生产、制造、存放毒品的工厂、窝点;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寄递、仓储、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以及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
(八)窝藏、转移毒品、毒资、赃物或者窝藏、转移、包庇、隐瞒涉毒违法犯罪人员;
(九)在逃涉毒违法犯罪人员行踪;
(十)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管制的其他涉毒违法犯罪。
第十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涉及我市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
(二)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人员或单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物品等基本内容。
(三)举报时提供的线索或信息尚未被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信息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事件查证、核实、侦办过程或日常监管工作中发挥重要或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应当综合考虑举报人情况及其所提供线索、信息的详实准确程度,以及依次查证、侦破案事件的性质、缴获涉毒物品的数量或纯度、追缴毒资的数额、抓获嫌疑人员的数量、促进禁毒监管工作作用等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二)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缴获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摇头丸等毒品或依法可以折合计算的其他毒品,根据缴获数量奖励500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
(三)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根据缴获数量奖励1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四)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缴获麻黄草,根据缴获数量奖励5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五)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缴获制造毒品的管制前体或者新精神活性物质,根据缴获数量奖励5000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
(六)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查获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根据查获数量奖励1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
(七)举报研制、加工毒品工厂、窝点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或配剂数量、工厂或窝点属性及相应处罚等情况,奖励3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
(八)举报易涉毒物品非法流失等其他线索破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事件的,根据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易涉毒物品等情况,奖励1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
(九)举报传播制毒工艺、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前体制作方法或者违规提供相关检测认证服务的,根据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涉案物品及配剂数量、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奖励2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十)举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仓储、使用、收寄、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复方制剂、非药用类麻精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易涉毒物品的,根据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涉案物品数、处罚企事业单位等情况,奖励1000元以上至5万元。
(十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缴获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根据缴获情况奖励1000元以上至5万元。
(十二)举报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成分的,每查处一案,根据违法犯罪人员处罚数、非法添加物缴获数、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奖励1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
(十三)举报娱乐场所等各类营业性场所,或者私人会所、住宅、居所、房屋或交通工具拥有者、管理者,以及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提供毒品或容留吸食、注射、使用毒品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数、处罚场(处)所或互联网平台、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奖励2000元以上至10万元。
(十四)举报窝藏、转移、包庇涉毒违法犯罪人员的,根据查获情况奖励1000元至5万元。举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资的,视情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十五)举报聚众吸食、注射、使用毒品人员,根据查获人数,奖励3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
(十六)举报吸食、注射、使用毒品人员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因吸食、注射、使用毒品被注销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后仍有驾驶行为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每案事件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十七)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但在查证的多个关键环节多次进行重要举报,或者案事件受各方关注、意义特别重大的,可以酌情增加奖励,且奖励幅度上浮不超过标准的150%。
(十八)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线索或者信息在特别重大涉毒案事件查证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以奖励50万元。
(十九)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机关悬赏通缉毒贩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机关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的,按照公安机关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二十)举报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原因未能查获相应涉毒人员或者缴获毒品、毒资,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复方制剂、非药用类麻精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易涉毒物品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酌情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寄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有效促进禁毒部门加强监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数、处罚涉毒案事件企事业单位及人员、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及奖励标准,可以对相关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或者信息查实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或侦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事件后,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以内,按职责分工分别完成奖励申报、审批、备案等手续后,通知举报人至指定地点、按约定方式领取奖励金。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以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法人、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证明公函领取奖励金。举报人直接领取奖励金不便或者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代领人应当分别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明公函,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当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奖励金。
第十八条 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按照涉密资料的保管要求,建立完善举报线索或信息及各类材料的集中登记管理制度,未经受理登记单位的主要领导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调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健全举报信息保密和查证、核实、侦办回避等制度,依法严惩威胁、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及相关人员,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或者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身份、住所、工作单位和被举报人、举报内容、兑现奖励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举报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等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及时、认真登记、核实,导致举报人应该奖励而未能获得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证、查处,或者威胁、报复举报人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或者信息等情况,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易涉毒物品,是指国家尚未实施管制,但非法流失后极易被用于生产、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制药器械或设备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分别设立受理热线,接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举报电话:021-110、021-61917269(工作时间)、021-22172519(24小时),广大市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电话举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