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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启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

日期:2019年2月25日 04:53:00 文字 【 】【增加行距】【缩小行距】【加粗】【高亮】【还原 浏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沪府办〔2018〕9号)规定,上海市已于2018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已更名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2019年是嘉定开展“三调”工作的主要实施阶段。

 “三调”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查实查清国土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三调”,目的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我区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全面提升数据质量,进一步完善国土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在资源环境紧约束背景下,开展“三调”是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和嘉定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年)实施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存量建设用地挖潜,缓解用地供需矛盾,全面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保障;是开展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机制建设,规范农用地复合利用的重要支撑;是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规划国土相关行政审批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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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调查的对象、内容和任务

“三调”的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嘉定“三调”涉及辖区内各类土地。

“三调”的调查内容有: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区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区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湿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整合相关自然资源专业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全区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权属和相关自然资源信息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国土及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调”的具体任务主要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国家下发的调查控制界线为依据,对全区土地进行全覆盖、全地类的调查核实,准确查清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是对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河流水面及建设用地等变化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是对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地类进行实地细化调查。

2.土地权属调查

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农村地籍更新调查、不动产登记等地籍基础数据以及日常土地审批管理形成的各类基础数据,开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梳理,对权属界线不现势、信息不完整等开展补充调查与更新,并将相关成果落实到国土调查成果中。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等成果以及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规划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主要包括:耕地细化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土地审批文件清理、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建设用地细化调查等。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我区打造五个嘉定(汽车嘉定、科技嘉定、教化嘉定、健康嘉定、美丽嘉定),建成产城全面融合的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高科技新兴产业为支撑的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生态人文宜居的长三角综合性节点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国土调查,人人有责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三十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规定,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国土调查,利国利民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宣传口号:

1、统一开展国土调查,摸清自然资源家底;

2、实事求是调查国土资源,依法科学规划国土空间;

3、做好国土调查,建设美丽中国;

4、国土资源家底清,未来发展路径明;

5、查清国土资源家底,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6、国土调查,利国利民;

7、山水林田湖草统一调查,自然资源保护全面覆盖;

8、认真做好国土调查,全面服务自然资源管理;

9、做好国土调查,夯实耕地保护基础;

10、做好国土调查,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11、做好国土调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12、做好国土调查,助力乡村振兴;

13、真实准确是国土调查生命线;

14、国土调查要坚决杜绝数据弄虚作假;

15、依法开展国土调查,坚决杜绝人为干预;

16、确保国土调查数据真实准确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来源:区规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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