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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上海以芹中医门诊部

信用主体名称 上海以芹中医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UA4XXL
处罚文书号 嘉第2120205044号
违法事实 被处罚人使用玻璃容器盛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不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中5.3的要求,认定被处罚人未将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容器。医疗废物暂存间无“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的行为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要求;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存放纸板箱、椅子、泡沫盒等杂物的行为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要求,认定被处罚人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2020年7月28日,对被处罚人监督检查,检查时被处罚人正在执业中。现场在被处罚人内科诊室查见使用后的一次性针灸针弃置在玻璃容器中;查见被处罚人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间,可开启的门上张贴医疗废物警示标志,未查见“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查见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存放纸板箱、椅子、泡沫盒等杂物;被处罚人当场不能提供医疗废物交接记录。经查,被处罚人2020年6月19日前不开展针灸,只开具处方,不产生医疗废物,查见被处罚人与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署《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经查,查明:被处罚人使用玻璃容器盛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不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中5.3的要求,认定被处罚人未将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容器。医疗废物暂存间无“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的行为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要求;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存放纸板箱、椅子、泡沫盒等杂物的行为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要求,认定被处罚人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7
处罚机关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方编码 3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