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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 2025 年 12 月4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上海嘉定10 KV海江投资发展(常1常2)前曹公路1158-1号非住宅红线外接入工程临时使用林地、采伐移植林木的行政许可申请, 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经审核,根据国网上海嘉定10 KV海江投资发展(常1常2)前曹公路1158-1号非住宅红线外接入工程(沪嘉规划资源许建〔2025〕195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沪嘉建(2025)FC310114202501529)文件, 因实施上海嘉定10 KV海江投资发展(常1常2)前曹公路1158-1号非住宅红线外接入工程, 同意 临 时使用徐行镇(小班号安新村 01078、00974、00982、00960、00965、00922) ;同意临时使用华亭镇小班号华亭村01095),共计公益林 1.03亩,商品林:0.22亩;涉及地上香樟50 株林木需要采挖移植。采挖移植的50 株林木临时迁入至嘉定区 徐 行 镇俞湾路北侧,上海致凯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东西两侧(X:-16284.225、Y:23798.485;X:-16280.304、Y:23794.142;X:-16230.467、Y:23811.506;X:-16230.509、Y:23805.904;X:-16211.482、Y:23819.378 X:16207.312、Y:23810.560;X:-16167.577、Y:23827.885;X:-16165.363、Y:23819.806。)1.02亩地块内。临时使用林地至 2026年 9月 4 日,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在原址上完成还林种植。确保林木成活成林,林地生态效益不变。 如你(单位)不服本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定区人民政府(博乐南路 111 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