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等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沪信用办〔2018〕6号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等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三省一市各有关单位:
《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已于2018年6月1日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项目签约仪式上,由三省一市信用、环保部门共同签署。现将该备忘录及《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试行)》、《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8日
附件:
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加大生态保护的有关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地区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长三角地区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的复函》(发改财金〔2016〕205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和《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全面提升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信用管理水平,营造“失信者处处受制,守信者处处受益”的区域信用发展环境,签定本合作备忘录。
一、合作原则
1.信息共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加强区域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互动,为环保领域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提供数据支撑。
2.监管共为。打破地区分隔,深化交流合作,整合各省市各部门工作力量,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全力推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3.规制共建。联合推动区域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共建环境信用标准体系、制度体系和应用体系,科学推进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实现区域环境信用管理一体化。
二、联合奖惩对象
联合奖惩对象先期以三省一市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含重点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为主体,逐步扩大到所有排污企业及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第三方治理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最终实现环保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全覆盖。
三、合作内容
1.实施失信行为评判标准互认。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对区域内重点排污企业,综合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影响等方面行为事项信息,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形成区域信用分类管理标准,为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奠定基础。在三省一市已有工作基础上,率先形成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实现失信行为标准区域互认;同时,按照国家工作部署探索研究建立跨区域联合激励机制,加大对环保诚信企业的正向引导。
2.建立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按照统一信用代码、统一目录标准、统一数据库、统一共享交换体系、统一公示发布系统的要求,建设一体化的“信用长三角”平台,推进平台与三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环保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的作用,加大对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
3.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三省一市环保部门依据长三角区域环保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形成环保领域区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及时向“信用长三角”平台推送。“信用长三角”平台对失信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推送至三省一市行政、社会、行业、市场等有关联合惩戒部门,根据三省一市已确定的环保领域联合奖惩措施,在行政审批、综合监管、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市场合作等方面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实现区域环保系统和各业务条线之间环保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一次产生,共同应用”,构建区域信用联合奖惩的发起、推送、实施、反馈机制。
4.营造良好环保信用环境。加强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守信激励典型案例宣传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曝光。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支持运用环保领域信用大数据,面向政府、社会开发特色信用产品和提供专业服务,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合作机制
1.会商协调机制。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合作牵头方具体负责年度方案制定、日常沟通、整体协调等工作。依托长三角区域信用组专题会议机制,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信用及环保主管部门联席会议,研究推进重点合作事项。
2.调度通报机制。确定各方联络人,具体负责联络沟通、协调服务等工作,建立信息调度通报机制,互通有关合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动态衔接机制。各部门奖惩措施实施动态调整,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确保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落到实处。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1: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附2: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试行)
上海市发改委(信用办)
上海市环保局
江苏省经信委(信用办)
江苏省环保厅
浙江省发改委(信用办)
浙江省环保厅
安徽省发改委(信用办)
安徽省环保厅
2018年6月1日
附1
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序号 | 行为事项 |
1 | 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 |
2 | 未履行环境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 |
3 | 一年内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4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5 |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6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7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 |
8 | 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
9 | 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
10 | 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管理不到位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
11 | 被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
12 |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 |
13 | 重污染天气期间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应急措施的; |
14 | 拒不按照规定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 |
备注: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予以实施。
附2
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试行)
序号 措施类别 惩戒措施 实施部门/单位 具体措施事项 实施期限 措施依据
1 | 限制市场准入 |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上海市规土局 | 限制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级) | 1年 |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3、《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限制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国批、省批) | 1年 | |||||
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浙江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安徽省财政厅、上海市财政局 | 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3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
限制参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和事项审批 | 浙江省发改委、江苏省发改委、安徽省发改委、上海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 限制参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 | 3年 | 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3、《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
浙江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厅、安徽省交通厅、上海市交通委 | 限制交通基础设施管理事项审批 | 3年 | ||||
限制路政管理事项审批 | 3年 | |||||
2 | 限制获取专项资金 | 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浙江省发改委、江苏省发改委、安徽省发改委、上海市发改委 | 限制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补助性资金 | 1年 |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2、《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3、《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限制高技术产业专项资金 | 1年 | |||||
限制获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 1年 | |||||
限制获取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等)专项资金 | 1年 | |||||
限制获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 1年 | |||||
限制获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 1年 | |||||
浙江省经信委、江苏省经信委、安徽省经信委、上海市经信委 | 限制获取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 | 1年 | ||||
限制获取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 1年 | |||||
限制获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1年 | |||||
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浙江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厅、安徽省交通厅、上海市交通委 | 限制获取交通节能减排资金补贴 | 1年 | 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
3 | 取消优惠政策 | 不予批准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 | 浙江省地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安徽省地税局、上海市地税局 | 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 1年 | 1、《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4 | 限制金融服务 | 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 浙江省发改委、江苏省发改委、安徽省发改委、上海市发改委 | 限制发行企业债(转报) | 1年 |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限制银行信贷支持 | 浙江银监局、江苏银监局、安徽银监局、上海银监局及有关商业银行 | 将环保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拒绝、压缩授信额度 | 1年 | 1、《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 | ||
将环保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贷款利率 | 1年 | |||||
限制信贷评级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人行南京中心支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人行上海总部 | 引导评级机构将环保失信信息作为企业信贷评级重要参考 | 1年 | 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 | ||
5 | 限制评价评优 | 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该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 浙江省委统战部、江苏省委统战部、安徽省委统战部、上海市委统战部 | 限制推荐相关负责人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 3年 | 1、《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统发〔2016〕47号)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3、《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对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 浙江省文明办、江苏省文明办、安徽省文明办、上海市文明办 | 限制获得文明单位称号 | 1年 | 1、《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号)2、《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3、《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
限制相关负责人获得道德模范称号 | 1年 | |||||
浙江省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上海市总工会 | 限制相关负责人获得“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 3年 | ||||
浙江省质监局、江苏省质监局、安徽省质监局、上海市质监局 | 限制省市名牌推荐 | 1年 |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2、《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4、《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
限制省市政府质量奖评选 | 1年 | |||||
限制中国质量奖评选推荐 | 1年 | |||||
浙江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 | 限制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初审(推荐) | 1年 | ||||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安徽省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 限制省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评选 | 1年 | ||||
浙江省住建厅、江苏省住建厅、安徽省住建厅、上海市住建委 | 限制获得建筑节能奖项(先进单位奖、先进个人奖、示范项目)评选 | 1年 | ||||
6 | 开展失信信息披露 | 在“三省一市”信用、环保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长三角平台对失信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披露 | 浙江省信用办、江苏省信用办、安徽省信用办、上海市信用办,会同环保、工商部门 | 在“三省一市”信用、环保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失信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 1年 | 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在“信用长三角”网站对失信企业相关信息进行集中公示 | 1年 | |||||
推动排污企业上市公司在企业网站通过定期报告披露环境信息 | 1年 | |||||
7 | 加强行业自律 | 推荐将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会员实行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 浙江省环保产业行业协会、江苏省环保产业行业协会、安徽省环保产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环保产业行业协会 | 将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 1年 | |
对严重失信会员实行公开谴责 | 1年 | |||||
不予接纳严重失信企业作为协会会员 | 1年 | |||||
对严重失信企业会员进行劝退 | 1年 | |||||
8 | 其他惩戒措施 | 推动将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纳入市场信用评价,在相关市场交易中进行业务限制 | 蚂蚁金服等市场化机构 | 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出具信用报告过程中参考严重失信企业相关信息 | 1年 | 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市场化机构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融资授信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严重失信企业相关信息 | 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