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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来源:上海嘉定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01 15:18:59 阅读次数: 【字体:


执行悬赏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凌佳与被执行人张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璐不履行(2024)沪0114民初17664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9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孙凌佳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并公开如下:



被执行人:张璐

1989年04月09日出生

性别:女

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和桥村46号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线索提供电话:021-31027259

联系人:朱法官




执行悬赏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敏奇与被执行人王新新、陈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新新、陈文婷不履行(2023)沪0114民初2650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646,587.73元。经申请执行人曹敏奇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并公开如下:




被执行人:王新新

1974年12月29日出生

性别:男

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春巷7号4-3


被执行人:陈文婷

1979年02月09日出生

性别:女

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华村华丰1026号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线索提供电话:021-31027259

联系人:朱法官






执行悬赏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贵与被执行人徐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玉芹不履行(2024)沪0114民初288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475,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张新贵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并公开如下:


被执行人:徐玉芹

1966年03月19日出生

性别:女

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常府街85号甲幢402室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线索提供电话:021-31018930

联系人:杭法官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042号






执行悬赏之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建良与被执行人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邵建良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并公开如下:


被执行人:朱锋

1970年12月29日生

性别:男

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立新村209号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2%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 12%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线索提供电话:021-31027255

联系人:康法官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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