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法院对本区首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15名被告人获刑,案件首要分子最高获刑20年
6月27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依法对本区首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5名涉恶被告人依法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情回放】
2017年起,被告人董某与被告人汤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采用支付固定“工资”及“提成”的方式,纠集他人各自形成两支较为固定的非法放贷团伙,在上海市嘉定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2017年下半年,董某和汤某经合谋,将各自的放贷团伙合并,共同组成一个以嘉定区某咖啡店等场所为据点,对外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董某、汤某主要负责“业务”洽谈、安排手下走账制造流水、回收各种名目的款项,组织指挥采取各种手法“索债”、搜寻失联“客户”,并给手下发放“工资”等。被告人裴某、仲某系贷款“中介”,负责介绍“客户”至董某、汤某处借款。董某等人采用提前要求被害人还款、违背承诺拒绝被害人付息延展借期等多种方式要求被害人归还借条所列金额,或以被害人无力支付月息为由,反复通过银行走账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条金额,后在被害人无力偿还上述虚高借款的情况下,采用言语威胁、上门滋扰、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跟踪贴靠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
自2017年起,以董某、汤某为首的该犯罪集团作案次数高达10余次。
【案例一】
2017年9月28日,被害人刘某某经被告人裴某介绍向被告人董某借款,董某要求刘某某签订19万元的虚高借条1张,并以“行规”为由扣除“违约金”12万元,首月利息及“平台服务费”2万余元,刘某某剩余得4万余元。后裴某单独向刘某某索要“中介费”1万余元。同年10月至2018年1月23日,刘某某共计还息8.8万元,后无力继续还款。2018年1月某日,董某指使被告人顾某某带领杨某某、周某等人至上海市区将刘某某带至嘉定区强迫其还款,并对其进行殴打。2018年2月至6月间,董某指使顾某某带领杨某某、周某等人多次至刘某某侄女的住处,采用大声辱骂、砸玻璃等方式进行滋扰,以逼迫刘某某还款。其间,刘某某于2018年3月某日根据董某的要求至嘉定区塔城路某咖啡包房内,董采用侮辱、殴打等方式逼迫其偿还虚高借款19万元。
【案例二】
2018年3月底,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董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75万元,当月若无法归还本金,可通过支付月息的方式延展借期,董某另以“行规”为由设置“保证金”5万元。后董某先以现金的方式借给李某部分资金,李某签下向尚某借款16.75万元的虚高借条一张。同年3月31日,董某通过尚某向李某转账16.7万元,资金到账后,李某根据董某的要求取现14.7万元交尚某带回,在扣除首月利息、“看房费”“平台费”“保证金”后,李某到手9万余元。此后李某按月支付利息,至5月25日,董某指使尚某向李某索要本金11.75万元,李某表示无力归还,并提出支付利息展期,董某以借期届满为由予以拒绝。之后,董某多次指使尚某联系李某至嘉定区某咖啡馆商谈还款事宜,并采取言语威胁、安排顾某某、郭某、尚某跟踪、盯梢、同住等“软暴力”方式逼迫李某筹钱还款,李某遂向尚某转账17万元,尚随即将上述资金转交董某,后董某将借条撕毁。
【判决结果】
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汤某、顾某某、葛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暴力或“软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恐吓,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董某、汤某、顾某某、葛某、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董某、顾某某、郭某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汤某、顾某某、葛某、仲某、郭某、陈某某、尚某犯数罪,均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于相关被告人所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诈骗犯罪的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汤某、顾某某、葛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嘉定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董某、汤某系首要分子、主犯,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顾某某、葛某、裴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仲某、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陈某某、昝某某、周某、尚某、杨某某、王某某、邵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手段、后果、社会危害性及前科劣迹情况等,本案15名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分别是:
被告人董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汤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葛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被告人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本案仲某某、郭某、陈某某等1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到七年六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