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件

上海市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年10月印发)

第一章  备案

第一条  市级新闻媒体、媒体集团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须填写《上海市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备案登记表》,向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市级新闻媒体、媒体集团所属子报子刊、频道频率等次级单位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新闻媒体所属部门、特定栏目、节目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须填写《上海市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备案登记表》,向市级新闻媒体或媒体集团备案,并由市级新闻媒体、媒体集团向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备。

第二章  开通、变更与注销

第二条  市级新闻媒体、媒体集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变更与注销,须在变更与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备变更备案信息或注销备案信息。市级新闻媒体、媒体集团所属子报子刊、频道频率等次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变更与注销,新闻媒体所属部门、特定栏目、节目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变更与注销,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通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账号变更与注销,须到市级新闻媒体或媒体集团报备变更备案信息或注销备案信息。

第三章  内容管理

第三条  市级新闻媒体、媒体集团及其从业人员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主管部门各项宣传纪律,市级新闻媒体、媒体集团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内部正式员工负责市级新闻媒体、媒体集团及所属、所辖各部门和个人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的管理。

第四条  各新闻媒体、媒体集团须指定第一责任人、第一联系人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接。第一责任人由各新闻媒体、媒体集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第一联系人由具体负责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内容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宣传通知的接收、处置和落实。

第五条  各新闻媒体、媒体集团须建立值班制度,24小时响应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管理要求,重要管理要求必须于30分钟内落实到位。

第六条  新闻媒体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含媒体/集团、子媒体、栏目/部门三个层次)内容审核程序须与所在媒体内容审核程序一致。

第七条  新闻媒体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内容审核包括以下行为:

(一)通过发帖、评论、回复等形式直接发布内容的;

(二)通过转发、共(分)享、建立链接等形式间接发布内容的;

(三)通过私信等非公开途径主动对他人发布内容的;

(四)使用添加/接受好友、关注、加入群、添加应用等功能的;

(五)使用微直播、微访谈、微投票及其它新功能发布内容的。

第八条  只有列入信源名单范围的新闻媒体,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才能发布时政类新闻。新闻媒体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在转发时政类、财经类、军事类、社会类新闻时,应严格执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不得转发来自非信源单位的新闻媒体稿件。

第九条  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未经所在媒体同意或授权,不得发布利用职业便利获得的各类信息,不得发布本媒体未刊播的新闻报道。

第十条  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须加强对网友评论的审核,对其他主体利用其网络空间发布的内容,应承担审查义务,及时删除违法违规、虚假不实及有害信息。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通过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进行现场直播、网络调查、网络评选的,须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市级新闻媒体、媒体集团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暂停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账号使用。市级新闻媒体、媒体集团所属子报子刊、频道频率等次级单位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新闻媒体所属部门、特定栏目、节目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通个人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未向市级新闻媒体或媒体集团备案的,责令其备案,暂停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账号使用。备案信息虚假的,责令其更正备案信息,暂停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账号更新3个月,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相关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媒体集团所属、所辖单个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账号对管理通知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给予相应处分。3个月的管理周期内,第1次进行口头警告,第2次进行通报批评,第3次暂停账号更新1个月,3次以上关闭账号。拒不履行管理通知,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关闭账号,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违规发布、转发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的,责令删除,并暂停账号更新3天。情节严重的,暂停账号更新1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关闭账号,并追究相关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违规发布各类信息,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清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未尽管理责任,导致有害信息大量传播的,责令清理,暂停账号更新1个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未经批准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进行现场直播、网络调查、网络评选的,责令其停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授权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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