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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细则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9月印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约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市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在其信息内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整改。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单独实施约谈,也可以联合本市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约谈。

本细则所称本市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是指备案或主要经营地在上海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第三条  本市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

(一)整体信息内容严重违法违规,达到暂停或者关闭标准的;

(二)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三)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六)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七)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八)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九)年检中问题突出的;

(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本市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和需携带的相关材料(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第五条  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核实并复印留存约谈对象身份信息。约谈完毕后,约谈对象须在约谈记录表上签字。

第六条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约谈,及时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依规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  本市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停止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处罚;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将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可将约谈情况同时向本市其他行政执法单位通报。

第九条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履行约谈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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