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嘉定区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规定》共有七条,主要内容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以分期、分批、多地等方式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邀请上级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同事、下属参加婚丧喜庆事宜。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参加;严禁借机敛财;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庆等喜庆事宜应在10日前向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报告,并如实填写《嘉定区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丧葬事宜可先行办理,并在事后10日内如实填写《嘉定区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进行报告。上述婚丧喜庆事宜应同时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备,其中,街镇党政、人大正职以及委办局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操办上述事宜的,应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备。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区纪检监察组织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还。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各党委(党工委、党组)中科级以上(含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本区各人民团体和区属国有、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规定》自4月24日起施行。
来源:《嘉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