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规范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规范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的通知》(沪发改营商〔2024〕1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34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检查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法治政府办〔2024〕11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解决本区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重复查、多重查、随意查”等突出问题,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特制订本区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各行政执法领域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动形成全区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一体化管理格局,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则体系,市场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九大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2-3年时间实现全区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全区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
二、重点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聚焦提升企业感受度,围绕“查什么、怎么查、查得好”,统一施策、整体推进。在全面规范各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九大领域攻坚突破,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
(一)明确检查职权
1.明确检查范围。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2.厘清主体职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二)明确检查事项
区内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部署,在全市统一行政检查事项库中认领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检查事项,并以此为依据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按照市级条线部门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指南开展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三)明确检查对象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全市统一建设的检查对象库中明确本领域、本区域检查对象范围。对“无证无照”主体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补充进检查对象库,对多年未经营的僵尸企业可以根据监管实际从检查对象库中剔除。(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四)制定检查计划
1.单部门检查计划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增强统筹检查计划的意识,对“有计划的检查”进行统筹优化,认真制定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月度计划,相关计划需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必要性等内容。落实好检查计划备案制度,对除“触发式检查”之外的所有其他检查,实行“先计划后检查”,区级部门执法主体的检查计划经向市级执法部门备案后,再报区司法局,各街镇执法主体的检查计划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后报区司法局备案。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当重新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区司法局)
2.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围绕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行业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行业领域、“一业一证”行业领域、相对集中处罚领域和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领域,制定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并在依托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的检查计划模块备案。通过市区部门协同、区级统筹、“检查码”撮合(系统自动推荐一个月内准备开展的检查任务,执法部门不选择加入联合检查,需要说明具体理由)等途径,推动时间接近的检查计划或任务开展联合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区司法局)
针对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应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编制,并依托本区“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双随机”抽取形成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任务,并依托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检查码”申请与行政检查结果录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针对其他跨部门联合检查,应将检查计划细化为具体的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并依托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检查码”申请与行政检查结果录入。具体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产生方式包括线下部门协商、依托已有的区级监管平台会商并与市综合监管运行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对接、申请应用市综合监管运行管理系统等渠道。(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区司法局)
(五)应用“检查码”
2025年1月起,各行政执法主体需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部署,使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推广应用“检查码”,实行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原则上不允许新建行政检查系统。一是无码不检查。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前,执法部门要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未取得“检查码”不得开展行政检查。二是检查必亮码。开展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须出示“检查码”,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三是结果及时录。根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各检查事项制定的录入检查结果时限,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录入检查结果。四是查后可评价。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区司法局)
(六)落实“一制度两清单”
1.“风险+信用”管理制度
强化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管理,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评价模型并迭代升级,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对高评级企业不检查或少检查,对低评级企业严检查和多检查。一是按细分领域建立检查对象的评价模型,制订升降级规则,对检查对象等级实行动态调整。二是对检查对象根据评级结果确定不同的检查频次、抽查比例和检查方式等,实现差异化精准检查。三是对所有检查事项按风险进行高中低三类分类,对中低风险检查事项制订检查频次压减方案。四是将检查对象按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进行管理,并根据检查结果等综合因素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2.“无感监管”对象清单
各执法部门按照市级建立的“无感监管”对象清单,明确本部门“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尽可能缩小检查对象范围。除上级部署、投诉举报之外,对进入清单的企业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3.“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各执法部门按照市级制订的“无事不扰”事项清单,明确本部门“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尽可能缩小检查事项范围。除上级部署、投诉举报之外,对进入清单的事项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七)开展合规引导
1.公布计划方案
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年度检查计划应明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名称(检查事项)、检查比例、检查内容等要素,规范行政检查行为。(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2.加强行政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事项等编制合规经营指引,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当强化行政指导,引导检查对象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合规建设提示书》。检查后,建立健全督导服务机制、整改核查机制。(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3.规范第三方管理
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委托没有执法权的第三方开展行政检查,并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日常行为的规范。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性质的检查,不得利用参与行政监管的便利谋取经济利益。第三方不得直接向企业出具意见建议,协助执法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执法人员向企业明示属于推荐性质还是强制性质,应当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条款。(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三、保障措施
1.建立工作专班
建立嘉定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协调跨部门联合检查等重大事项,强化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工作专班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数据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嘉定分局、嘉定消防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委以及各街镇组成,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为双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2.加强技术赋能
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将行政检查全过程信息全量、准确、实时归集至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应归尽归,杜绝体外循环。推进政府监管数字化转型,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综合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研判和处置,积极拓展非现应用场景,助力精准检查,减少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区司法局、区数据局)
3.抓好队伍建设
持续抓好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将行政检查规范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切实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解决好检查手势不统一等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各部门、各街镇行政检查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4.实施效能评估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市级条线评估标准,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和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不断优化完善行政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检查质效。(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相关稿件:
视频解读 | 科长讲政策:“检查”如何变“服务”?看嘉定区解读规范涉企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