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135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0年03月09日 | 主题分类: | 依法治校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嘉定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现将《嘉定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
嘉定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嘉定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能,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编制和更新
1.各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区核定编制进行配备,不得擅自配备公务用车。
2.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可以申请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3.各单位有新增、更新公务用车需求的,统一报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二、使用和管理
4.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车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规范使用。
(1)正常工作情况下,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性质、用途使用公务用车。
(2)在办理紧急公务、参加重大公务活动、集体公务出行、重要公务接待、外事活动等情况下,如果本单位公务用车无法保障时,可以协商统筹使用公务用车,但必须坚持“一事一借”原则,不得长期借用。
(3)用车单位可以根据区统一规定,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但必须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长期包租,所租用车辆一般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4)用车单位因开展学生体育训练、艺术培训等长期活动所需集体用车,可与租赁公司签订专门租赁合同(合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学年)。租赁车辆主要用于师生接送,不得固定停放在用车单位。
5.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充分利用嘉定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车管系统”),开展车辆日常派遣、调度和管理工作。用车单位需明确车管系统使用管理员,实行专人管理,如发生调整、更换,应当及时报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当修改登录密码。车管系统管理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维护车管系统相关信息,并每日登录车管系统,查询了解车管工作信息,监管车辆运行使用情况。
6.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驶离上海市地域范围(地处省市交界处的个别学校因出入校需求除外)。用车单位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或按规定租用车辆。特殊情况应当填写《嘉定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出市境审批表》(见附件),经区教育局领导审核,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7.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或指定地点集中停放制度,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严禁因私借用公务用车。
8.用车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车辆钥匙,并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油卡管理制度,一辆公务用车对应一张油卡,专人保管,公务用车驾驶人员与油卡保管人员必须分开,加油详细信息需及时在车管系统上进行登记,油卡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核对油卡资金充值、使用情况,做到账卡相符、卡实相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每季度进行公示。
9.用车单位应当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严禁在公务用车经费中报销个人车辆费用,严禁使用单位油卡为个人车辆加油。
10.用车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驾驶公务用车出行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因违章造成的罚款、扣分等一律由个人承担,严禁以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方式处理违章费用,违章记录由违章驾驶人自行处理。
三、监督和问责
11.公务用车通过安装的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纳入嘉定区公务车辆信息管理与监控平台集约管理,接受区机管局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管理和监督检查。
12.用车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监督。
13.区教育局加强对本系统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以及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通报或公示相关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14.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改变审批车型、价格购置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的;
(七)不按规定喷涂或故意遮盖、损毁公务用车标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设备或人为中断其正常运行的;
(八)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九)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十)不按规定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以及公务用车使用公示制度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其它说明
15.成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按照各街镇要求执行。
16.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2016年9月29日印发的《嘉定区教育系统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嘉教委〔2016〕3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是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如有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17.本实施细则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