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02

1.《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推进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降低投资创业成本,促进区域经济有序、健康、安全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2.《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5年3月1日,上海市颁布实施了《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对本市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十条规定“各区(县)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内的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3.《细则》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细则》适用于本区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不适用本细则。

4.《细则》规定企业有哪些经营要求?

企业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5.《细则》对哪些类型的企业住所类型做出具体规定?

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

6.《细则》对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有什么要求?

以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不属于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

企业以居民小区会所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未规划用途或者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方可从事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7.《细则》对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有什么要求?

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8.《细则》在放宽企业住所条件上有哪些规定?

明确了集中登记地和“一址多照”作为企业住所的条件。

9.《细则》在集中登记地上有哪些规定?

各经济小区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可以指定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本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各经济小区作为辖区内集中登记地管理单位,应落实以下管理职责:(一)建立联络员制度。(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三)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10.《细则》对企业监管有哪些要求?

根据投诉举报或者企业公示信息抽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11. 《细则》的有效期限?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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