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H4104000-2020-024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0-05-29 |
名 称: | 嘉定区医疗保障局 嘉定区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区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保后门诊大病待遇补差比例的意见 | ||
文 号: | 嘉医保规〔2020〕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2016年起本市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不再施行,原新农合人员纳入居保参保范围。因本区原新农合政策部分待遇高于居保待遇,为确保政策延续性,保障参保人员实际待遇不下降,我区于2015年出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待遇补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办发〔2015〕88号),规定对原新农合参保人员罹患四类疾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在二级医保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先持社保卡(医保卡)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在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个人按规定支付自负费用,再向市医保部门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自负费用的50%(2015年报销标准)之后,可向区医保部门申请待遇补差,补偿标准为医保可报销范围总额的7.5%。
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医保规〔2019〕7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本市参加居保人员,因患上述大病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负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提高到60%。门诊大病原新农合人员报销比例与现居保人员报销比例差距已缩小至3.5%。为兼顾政策的延续性与公平性,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将本区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保后门诊大病待遇补差比例调整为3.5%,所需资金由区本级与街镇按照1:1比例分担。各相关镇(街道)配合做好具体经办工作。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