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17000-2024-004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日期: | 2024-03-12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进一步加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监督〔2024〕4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深入推进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不断提升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和主体责任意识,强化“政府主导、卫生牵头、部门协作、属地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根据《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嘉定区进一步加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总工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嘉定区进一步加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深入推进辖区内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不断提升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和主体责任意识,强化“政府主导、卫生牵头、部门协作、属地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根据《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我区在充分总结前期帮扶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在全区开展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并制定方案如下:
一、 方案背景
嘉定区作为生产型企业密集地,面临着区内中小微型企业数量多、行业分布、职业健康管理意识和能力普遍较差等问题,中小微型企业占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总数的93%以上,但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指标均低于全区平均水平。2021年起,我区作为试点区参加了市级职业健康帮扶项目,同时依托第三方在华亭、徐行两镇开展区级试点帮扶;2022年,我区以职业卫生监督协管队伍为核心力量,在安亭、马陆、外冈三个街镇试点推行以街镇、部门、专家团队为支撑保障力量,通过企业自查、指导复查、列出清单、制定方案、落实整改、专家评估等帮扶举措,形成具有针对性的“一企一方案”的闭环帮扶模式,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取得一定成效。
二、 工作目标
推广前期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经验,通过街镇牵头,职业健康协管队伍“划片包干”上门指导实施,整合卫生健康、总工会、人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以及专家团队多方力量,开展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加快推进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帮扶机制,全面提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能力和效果,力争三年内实现中小微型企业帮扶全覆盖,职业健康协管队伍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高,为健康嘉定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三、 工作任务
(一)帮扶对象
工作场所涉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且符合《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细则》(附件1)相关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涉及职业病专项治理企业应纳入各街镇帮扶工作名单。
(二)工作内容
重点围绕以下工作开展帮扶行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规范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正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组织开展接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妥善安置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等,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四、 组织保障
(一)成立嘉定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领导小组
由嘉定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成立嘉定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方云芬担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王涛担任常务副组长,区总工会、人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各街镇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法制)科、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及各街镇卫健办负责同志为组员。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职业健康帮扶组织保障及各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试点街镇和园区有效推进职业健康帮扶工作。
嘉定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职业健康帮扶办”),设在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法制)科,办公室主任由郝立兼任。
(二)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面组织本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成立嘉定区职业健康工作质控组、嘉定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专家组,为帮扶工作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帮扶工作质量控制及验收。区疾控中心负责职业健康帮扶实施过程的技术指导,细化相关成效评估标准,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帮扶质量控制和成效评估,对帮扶完成情况开展经验总结、宣传推广;组织撰写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参与对职业健康协管队伍开展培训和指导。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职业健康协管队伍的业务管理和培训;对帮扶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且拒不整改落实的企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参与职业健康帮扶质量控制和成效评估。
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小微型企业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金点子”等活动;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企业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引导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深化基层服务,做好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帮扶工作;依法开展企业的工伤认定、工伤康复、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协同区内各工伤预防成员单位,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开展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培训,重点聚焦生态环境领域内关于噪声防治、粉尘治理、核与辐射个人防护等内容,以案释法,助力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和生态环境“双安全”。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各街镇督促辖区内中小微型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督促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各街镇全面负责辖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辖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小组,制定街镇帮扶工作方案,落实帮扶企业排摸和培训工作;组织辖区职业健康协管队伍通过“分片包干”的形式对企业实施帮扶,根据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现状制定“一企一方案”,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各街镇经济园区负责企业的组织发动、协调沟通、协助项目方案落实、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建立奖励机制;总结上报优秀案例。
五、 工作步骤
为确保帮扶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推进,现将2024年度工作步骤作如下安排,2025、2026年度各街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工作步骤推进。
(一)准备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3月)
1.排摸底数
各街镇按照《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对照《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细则》指标,同时征求企业意愿,初步形成帮扶名单(附件2)。
2.组织培训
一是区卫生健康委对卫生监督协管队伍进行以职业病防治专业能力拓展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度提升等为目标的系统培训,培训以理论和现场相结合形式开展,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二是各街镇对帮扶企业进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
(二)帮扶实施阶段(2024年3月-2024年9月)
1.全面摸底企业职业健康现状
各街镇组织辖区企业依据《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附件3)开展职业健康管理现状自评。辖区职业卫生专职协管员对企业自评工作进行指导。
2.精准制定“一企一方案”
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结合现场调查和资料查阅,评估被帮扶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现状,全面了解被帮扶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情况以及企业切实的需求,对照《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中发现的问题,协助企业制定针对性地帮扶实施方案。
3.推进整改落实工作
职业卫生专职协管员按照“分片包干”原则,与被帮扶企业按照“一企一方案”共同落实帮扶和整改工作。在帮扶过程中,一方面,指导企业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督促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估,指导其定期开展劳动者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并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疑似/确诊职业病的劳动者;另一方面,重点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和制度,完善企业职业健康档案,强化职业健康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应用低污染的新技术和新材料,发放警示标识和职业卫生公告栏,督促企业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告知义务,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发放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督促劳动者合理佩戴,帮助企业识别职业病发生风险,提高企业的危害因素识别和防控能力并完善现场应急设备设施等。
4.质控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帮扶工作质量控制,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对企业评估情况、帮扶方案、帮扶效果按照《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进行评价,对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梳理,指导协管员和企业及时调整帮扶方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0月-2024年11月)
1.成效评估阶段
运用《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附件3)对接受帮扶后的中小微型企业开展评估,对比企业在帮扶前后的职业健康管理状况、重点关注的单项指标、被帮扶企业与未纳入帮扶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情况等;并与其他帮扶模式进行比较;通过访谈的形式对部分接受帮扶的中小微型企业开展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估帮扶效果。
2.经验总结阶段
全面梳理总结各街镇帮扶实施成效,总结经验,针对薄弱环节,从政策支持、部门协作和援助机制等方面,完善辖区中小微型企业帮扶模式。选树中小微型企业帮扶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推进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
六、 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明确目标
各街镇、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将帮扶工作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有效结合,同步推进,合理分工,督促指导企业完善职业健康管理举措。各街镇应强化帮扶工作组织领导,及时成立辖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组,制定符合各自辖区特点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建立机制,落实保障
建立联络员机制,各街镇卫健办主任及各职能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兼任联络员。各街镇要做好帮扶相关工作的经费和物资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培训、购买服务等工作,协调经济园区等为帮扶队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区卫生健康委应为帮扶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主要用于协管队伍培训、成效评估等。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街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结合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广泛宣传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帮扶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七、信息上报
各街镇应在3月15日前将辖区帮扶工作方案、帮扶企业名单报至区疾控中心,10月20日前将帮扶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报至区疾控中心,协调协管队伍于每月10日前报送进展报告至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应对各街镇帮扶工作开展质控,8月30日、10月30日前分别形成帮扶工作中期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报至职业健康帮扶办。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区卫生健康委
姓名:郝立,电话:69530069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姓名:陈小贵,电话:69530045
附件:1.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细则
2.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名单(样张)
3.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
附件1
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细则
为有序推进本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进一步规范帮扶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确定帮扶企业名单
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自主等基础上,统筹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的统筹安排,各区卫生健康委结合辖区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及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状况,遴选出亟需帮扶的企业,积极与企业沟通联系,在每年3月底以前确定辖区年度被帮扶企业名单。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小微型企业可以纳入帮扶企业名单:
1.《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评估得分70分以下的工业企业;
2. 三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工业企业;
3. 三年以来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中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情况的工业企业;
4. 三年以来有与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新发疑似职业病(3例及以上)或确诊职业病病人的工业企业;
5. 三年以来受到职业健康执法单位行政处罚的,整改后不达标的工业企业。
二、确定帮扶实施模式
统筹辖区内各方力量并结合被帮扶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分别确定每一家中小微型企业的帮扶实施模式,主要包括结对帮扶、园区帮扶、托管式服务帮扶和政府购买服务帮扶等。
三、建立帮扶工作机制
承担帮扶实施的单位需要成立帮扶专项工作小组和专家组,明确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和各成员职责分工,全面负责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被帮扶企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专家组成员需覆盖卫生和工程等专业。
四、收集帮扶企业资料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被帮扶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报告情况;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疑似或确诊职业病病人保障情况等。
五、评估帮扶企业现状
结合现场调查和资料查阅,评估被帮扶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现状,全面了解被帮扶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对照《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逐一梳理帮扶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核查与评估,完成《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初评和评估报告。
六、制定企业帮扶方案
根据评估过程发现问题,组织专家及被帮扶企业共同制定“一企一策” 帮扶方案与实施计划。明确帮扶内容、方式和频次等,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帮扶内容包括: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指导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指导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台账;指导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配备及使用;帮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帮扶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和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指导企业妥善安置疑似或确诊职业病病人等。
七、开展企业帮扶指导
各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全面负责辖区内帮扶工作组织与实施。
根据帮扶方案和实施细则要求,承担帮扶实施的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对帮扶企业的资料收集和现状评估,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帮扶方案。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深入帮扶企业,现场指导频次不低于1次/月(其中专家指导不低于1次/季度),全方位指导或督促帮扶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逐项有序整改或完善,并保留过程资料和帮扶前后对比资料(包括各类文字和影像资料)。对于因工程防护设施不到位引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问题,可以请专业机构进行指导。
八、总结评估帮扶成效
承担帮扶实施的单位在完成帮扶工作后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帮扶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对帮扶企业持续改进的意见建议等,并指导和帮助企业完成《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自评估。各区卫生健康委对已完成帮扶的企业适时组织验收评估,市卫生健康委对通过区级验收评估的帮扶企业开展抽查验证评估,对未通过区级验收评估或市级抽查评估的企业由原帮扶单位继续实施帮扶。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辖区内帮扶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并收集帮扶优秀案例,及时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全市帮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优秀案例评选,并进行通报。
附件2
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号码 | 行业分类 | 企业规模 | 风险分类 | 主要危害因素 |
附件3
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查阅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责清晰,且各部门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责较清晰,各部门基本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的;或职责不清晰,未履行相关职责 | 不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且劳动者人数少于100人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管理人员 |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查阅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并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 有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有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基本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无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或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查阅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查看其可行性以及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等 | 制定有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并按计划落实 | 制定有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基本按计划落实 | 未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或未按计划落实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 |||
制度和操作规程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查阅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要求,且符合自身特点,满足管理要求 | 制度齐全;职责清晰;符合单位自身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 制度基本齐全(缺少1~3项);职责较清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 制度不齐全(缺少4项及以上);或职责不清晰,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 |||
职业卫生档案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具体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 检查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 档案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基本齐全(缺少1~2项)、内容基本完整,基本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不齐全(缺少3项及以上),内容缺项较多,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 |||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职业病危害申报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查看申报回执或查询申报系统;查看申报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 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 | / | 未进行申报;或申报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变更申报 | 重要事项变化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 查阅技术、工艺、材料变更的相关资料;查阅申报表,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接害因素情况 | 按要求进行变更申报;且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 | / | 未按要求进行变更申报;或申报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 上次申报后无重要事项变化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预评价 | 预评价报告 |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 查阅近三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开展情况 | 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 | 未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报告评审及整改 | (1)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 查阅评价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书面报告备查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查阅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项目变更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对照原评价报告,检查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查阅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 发生重大变更且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 | 发生重大变更但未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无变更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查阅近三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开展情况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设计评审及整改 | (1)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 查看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书面报告备查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项目变更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对照原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检查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查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 发生重大变更且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 | 发生重大变更但未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无变更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验收 |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 查阅近三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开展情况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验收方案 |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编制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查阅验收方案 | 按要求编制验收方案,并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 | 未按要求编制验收方案;或未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验收评审 | (1)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2)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 查阅评价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过程总结报告 | 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分期验收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 查阅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是否同步验收 | 按要求同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程序等符合要求 | / | 未按要求同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或评价报告、评审程序等不符合要求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一次建设,未分期验收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 查阅检测报告(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象条件),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 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达标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达标;个别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超标情况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或者大部分其他因素存在超标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分开布置;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 | / |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布置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 现场检查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卫生设施 |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女工卫生室等卫生设施。 | 现场检查 | 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配套的卫生设施 | / | 未按要求设置卫生设施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 定期检测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查阅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核对是否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 按要求开展定期检测,且检测点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检测因素全面 | / | 未进行定期检测;或检测点未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检测因素不全面 |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现状评价 |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未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颁布后是否开展现状评价;查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 未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不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且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治理措施 | 在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查阅日常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及整改情况 | 已按要求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 / | 未按要求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 日常监测或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中均无不符合项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设施配备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 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配备情况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基本齐全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不全 |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设施有效性
|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 查阅防护设施设计方案、检测报告,并现场检查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 各场所检测结果全部达标 | 个别场所检测结果不达标 | 大多数场所检测结果不达标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防护用品配备 | 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查阅防护用品的采购合同和计划,查阅发放登记账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领取记录,现场检查 | 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全 | 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防护用品佩戴 | 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 查阅培训记录,现场检查 | 所有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个别人员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多数人员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七、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综合评估单位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的先进水平(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较为先进,主要考虑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低毒或无毒原料等因素) | 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较为先进 | / | 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明显落后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不得隐瞒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 (1)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2)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取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查阅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生产设备改造或更新计划,查阅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登记表、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 | 未隐瞒工艺、设备产生的危害;生产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份明确,主要原材料MSDS齐全 | / | 隐瞒工艺、设备产生的危害;原辅材料缺少MSDS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 不得生产、经营、进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 未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 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 | (1)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外委环节和岗位,查阅承包和外协职业健康协议书、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等内容,对外包作业现场检查,对外协单位现场检查 | 与外包(外协)单位签订有职业健康协议,并监督外包(外协)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 / | 与外包(外协)单位无相关职业健康协议,或未督促外包(外协)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 不涉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外包(外协)作业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 查阅生产计划、技改计划和化学材料采购计划,查阅毒性鉴定资料及批准进口批文,对首次使用的化学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 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并取得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 / | 未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不涉及自查内容中所列化学材料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职业病危害设备中文说明书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等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均有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 大部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 大部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无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原辅材料中文说明书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等 | 现场使用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等均有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 | 现场使用的大部分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等有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 | 现场使用的大部分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等无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 | 不涉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八、职业病危害告知 | 合同告知 | 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职业病危害附加合同告知书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有无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告知内容包括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或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公告栏 |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 | 设置有公告栏,且内容齐全 | 设置有公告栏,但内容不规范 | 未设置公告栏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警示告知 |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现场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 现场按要求规范设置警示标识 | 现场设置有警示标识,但不规范 | 现场未设置警示标识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告知卡 |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 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致癌、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有告知卡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有告知卡,但设置不规范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告知卡 | 不存在矽尘、石棉粉尘、致癌、高毒和放射性物质 | 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九、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查看培训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均有培训证明材料 | / | 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无培训证明材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上岗前培训 |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 查看培训教材、资料、记录和试卷 | 按照规定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 | 未按照规定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在岗期间培训 | 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查阅培训教材、资料、记录和试卷 | 按照规定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 | □符合 □不符合 | |||||
十、职业健康监护 |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且体检项目齐全 | / | 未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体检因素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匹配 | 不涉及岗前劳动者或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无体检要求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在岗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重点检查粉尘、高毒物品或放射性因素等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标准的要求 | 按要求为在岗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且重点因素的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均符合要求 | / | 未按要求为在岗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或重点因素的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不符合要求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离岗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按要求为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 | 未按要求为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不涉及离岗人员或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无离岗体检要求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职业健康费用 | 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 查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列支情况 | 承担检查费用 | / | 未承担检查费用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提供档案复印件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查阅劳动合同有关制度,查阅档案借阅登记、复印记录 | 按要求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档案复印件 | /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不涉及离职人员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材料 | 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 / | 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检查结果告知 | 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 查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情况 | 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 | 未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未成年人保护 |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查阅劳动者名册、劳动合同 | 未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复查对象处置 |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需复查劳动者复查情况。 | 按要求安排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 / | 未按要求安排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 不涉及复查对象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职业禁忌处置 |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职业禁忌劳动者的调岗情况 | 有调岗手续,且调岗岗位与健康状况相适应 | / | 存在职业禁忌劳动者,但未调岗 | 不涉及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特殊人群保护 |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查阅劳动者名册 | 未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 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无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职业病病人报告 |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查阅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相关报告记录 | 按要求进行报告 | / | 未按要求进行报告 | 无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 | (1)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承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2)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 查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资料及劳动用工情况 | 按要求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等费用,并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 | 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未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等费用;或未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无疑似职业病病人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疑似职业病病人保障 |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查阅疑似职业病病人劳动用工情况 |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未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无疑似职业病病人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职业病病人诊疗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查阅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资料 | 按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 | 未按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无职业病病人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十一、应急救援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应急救援预案 |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 | 建立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预案内容全面,具有可操作性 | 建立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较全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 未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定期演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查阅演练记录 | 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且有演练记录,记录内含改进建议 | 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但演练记录内容不完整,缺少改进建议等 | 未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应急设施配备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现场检查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设置情况 | 现场设置有应急设施,且种类齐全,设置位置等符合要求,且定期进行维护 | 配备有应急设施,但种类不全或个别设施维护不到位 | 未配备应急设施;或未定期进行维护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应急设施台账 |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台账,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 查阅应急救援设施台账,现场随机抽查应急救援设施 | 建立有应急救援设施台账,且现场随机抽查应急救援设施均可正常使用 | 建立有应急救援设施台账,但现场随机抽查发现部分应急救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 未建立应急救援设施台账;或现场随机抽查发现应急救援设施均不能正常使用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 | (1)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照规定报告。 (2)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查阅事故处置和报告情况 | 已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按要求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 | 未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要求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救治 |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查阅有关制度、报销单据 | 按要求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 | 未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不涉及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十二、工作实绩 | 发生职业病病例 | 两年内未发生新发职业病病例。 | 查阅职业病报告表 | 近两年无新发职业病病例 | / | 近两年有新发职业病病例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行政处罚 | 查看相关执法文书,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查阅相关执法文书以及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 | 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已全部落实;且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无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 | 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未落实;或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受到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无行政处罚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填表说明: 一、赋分说明 《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检查项目共计12大项,68小项。分值采用四档制,即关键项(★)、20分、10分和5分。 (一)赋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定为关键项(★)、20分、10分、5分。 (二)评分标准:自查内容为“符合”得满分,自查内容为“基本符合”得一半分(满分的50%),自查内容为“不符合”得0分,合理缺项不得分。 (三)最终得分:采用百分制对所得分值予以标化,最终得分(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100,实际得分和满分得分均为不含合理缺项外项目分值总和。 二、赋分应用 按照最终标化所得分值,对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结果进行评估,得分80分以上且关键项均符合为通过评估。 | |||||||||||
合理缺项后满分分值: 合理缺项后实际得分: 最终得分(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100): | |||||||||||
合理缺项情况说明 | |||||||||||
项目 (编号和项目名) | 合理缺项情况说明 | ||||||||||
关于印发《嘉定区进一步加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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