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0 已失效

嘉府规〔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

区审计局制订的《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对本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区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等。

第三条 区审计局按照国家、本市和《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五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开展绩效审计。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八条 区审计局以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为基础,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一并对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章  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

第十条 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附上已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时,可以向社会购买服务。区审计局向社会购买服务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要求,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储备计划库。

第十四条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总投资1亿元以下,但涉及重点基础设施、重大民生等区政府重点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审计。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动迁安置房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区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可以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被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时,应当重点审计下列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参加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或与项目有直接工作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

第十九条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区审计局;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结束后,审计报告应当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办理结算;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改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区审计局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用于经营活动的,依法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适时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区审计局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被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被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生审计质量问题、隐瞒审计发现的违法和违规问题、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情况,由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劝诫、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或取消受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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