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规〔201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气象局拟定的《上海市嘉定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上海市嘉定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称《办法》),加强嘉定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一)区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联络员会议制度,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当按区人民政府及本实施意见、《嘉定区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区政府及区应急、防汛、农业等部门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提供决策依据。
区发改委、区科委、区教育局、公安嘉定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三)区气象局应当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嘉定区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防御措施。
(四)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嘉定区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区财政局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强化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六)区气象局应当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依据上海市气象安全街镇建设规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落实气象安全街镇建设,提高街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七)区民防办、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应当在台风、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等建设,落实台风转移人员临时避难场所防灾措施。
(八)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在下立交、低洼区域等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疏通排水管道、河道、加固堤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做好建设开发区域的排水工作,确保排水畅通。
(九)区交通委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轨道交通、航道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道路结冰防护设施。
(十)区气象局应当加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整改或消除隐患;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十一)区科委、区经委、区水务局、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维护管理;相关设施在建设、维护时,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十二)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加强对种植业、养殖业等的安全生产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大棚等农业生产设施,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十三)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内防雷装置的日常巡查、维护,发现受损及时报修,定期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做好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巡查、处置,避免大风吹落;加强排水管道及地下车库排水设施维护。
(十四)嘉定区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区气象局应当会同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委、区经委、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公安嘉定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单位的认定,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
三、优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机制
(十五)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区气象局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防御重点区域和高等级公路沿线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完善大风、大雾、道路结冰等监测设施。
(十六)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公安嘉定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应当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洪涝灾害、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
(十七)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应建立精细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逐步开展分区气象灾害预警,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十八)区气象局应当会同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建管委、区交通委等部门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空气污染、健康损害等,组织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
(十九)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渠道,统一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手机短信、网站、电视、广播、电子显示屏、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区电视、广播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二十)加强村居、居住社区、客运中心、高速公路等重点区域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接收设施的建设,提高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能力。
四、切实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一)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应当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信息。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旦发生或预测发生重特大灾害时,区政府组织成立气象灾害处置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场应急处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按照防御指引和本实施意见,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十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气象局应当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便于区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二十三)上海中心气象台或嘉定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
1.中小学、幼托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区教育局通知,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2.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避险措施;对因气象灾害发生误工的人员,不得作迟到或缺勤处理。
3.举办户外音乐会、展览、运动会等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4.公安嘉定分局加强道路疏导、引导等措施,视情采取临时性应急措施;交通、道路养护企业做好树枝、积雪、积冰等道路上障碍物的清扫、清除工作。
5.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时,根据区防汛指挥部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当落实人员撤离、转移至临时避难场所。
(二十四)区气象台发布雷电、暴雨、冰雹、大风黄色或以上预警信号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活动。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等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期间,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二十五)区气象台发布高温预警信号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发布霜冻、道路结冰、低温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保证行驶安全;自来水公司、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
发布大雾、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降低车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闭等管理措施,保证行驶安全。公安嘉定分局视情采取加强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发布大雾、霾橙色或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二十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进行灾害情况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五、引导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
(二十七)居委会、村委会、物业公司等应当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居民、村民、社区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基层、公众、各行业的参与度,共同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二十八)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媒体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宣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十九)鼓励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和应急演练,参与灾后救助、心理疏导和灾后重建等活动。
(三十)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六、严肃追究失职和不作为行为
(三十一)区、镇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未按规定做好基础防灾能力建设、未履行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等情况,由任免机关或者管理单位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三十二)本办法自2020年1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