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9 文件状态:有效

嘉府规〔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区级建设财力(包括国家、市级补贴资金)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

按照“谁运营维护、谁承担投资建设职责”的原则分别确定区镇项目(法人)单位。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统筹平衡

政府投资的总规模应与政府可用财力相匹配,遵循量力而行、统筹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

(二)科学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注重通过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程序,部门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联合会审、分级决策,特殊项目可组织论证、听证后再行决策。

(三)投资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投资控制总体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监理等制度。

(四)注重实效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同时要着眼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储备库、预备库和年度计划管理。

(五)监督考核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由相关部门监督考核管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单位职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

1.负责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工作重点对本系统内项目编制储备方案,申报项目储备;

2.组织编制本行业内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预备库和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预算规划工作方案;

3.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绩效体系研究,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

1.负责按照建设工程领域管理规范,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2.负责投资建设管理,包括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控制和管理;

3.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实施项目移交接管;

4.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有关信息。

(三)区发改委

1.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预备库和年度投资计划;

2.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预备库动态管理;

3.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概算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等评估工作,重大或特殊项目视情开展前期论证评估。

(四)区财政局

1.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预备和计划项目统筹预算安排;

2.对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委派投资监理。

(五)区建管委

1.负责管理领域内项目审批、监管;

2.负责重大项目总体协调和推进。

(六)区规划资源局

负责项目的规划、土地等资源的要素保障。

(七)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项目的用能、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

(八)区征收中心

1.负责征收计划安排和推进实施;

2.审核前期资金拨付使用。

(九)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管理。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区发改委负责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每年年中组织下一年度的储备项目申报。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围绕重大项目及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编制储备方案,申报项目储备。重大项目申报前履行相应的决策机制,做好相关概念方案编制工作。

第七条  项目预备库

储备库内项目纳入行业主管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可以列入项目预备库。拟列入预备库项目一般应当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

区发改委、财政局组织区建管委、规划资源局等部门及相关街镇,论证和预审拟列入预备库项目实施可行性、投资合理性、节点科学性;重大项目可邀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估论证。

区发改委将通过部门会审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预备库。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项目纳入预备库是开展深化可行性研究和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  年度计划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分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正式项目分为续建和新开正式项目,其中新开正式项目为完成概算核定,可在5月底前开工的项目。其他有望在年内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列为预备项目。每年三季度,区发改委、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年度计划调整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下达调整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区政府下达。

第九条  计划执行与跟踪

投资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区发改委对储备库、预备库和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各项目(法人)单位每季度初定期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区发改委及时梳理汇总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区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计划执行和项目推进中的问题,重大事项提交区政府研究。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制度。主要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房建类项目按照本市审批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查重点

项目建议书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审查退件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区发改委报告。区发改委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

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组织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概算进行投资控制。因国家政策调整、相关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等客观原因发生变化造成超概算,由区发改委组织评审后调整。

其他超概算的情况,如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执行以下调整程序:

(一)超概算5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讨论研究后调整,其中超概算10%及以上的报区政府备案;

(二)超概算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应专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后再行调整;

(三)超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的,应专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再行调整。

未经上述程序调整概算的项目严禁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规范保管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档案文件资料,及时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处置、验收、移交等工作。

第十六条  移交接管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完成产权登记,办理资产移交。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全过程投资控制制度

对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上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项目投资监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各审批环节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全过程投资控制,督促执行合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图纸、工作量和工程单价的变更。

第十八条  审计制度

区审计局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区级财力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对其前期储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考核制度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对区管企业代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考核;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考核办法,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加强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约谈制度

对第十三条(一)(二)(三)款超概算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查找落实责任,并约谈相应单位和责任人:涉及参建单位的由委托方约谈;涉及区管企业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约谈,区国资委参与。

第二十一条  后评价制度

对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的项目,区发改委原则上每年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后评价结论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等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违法或犯罪记录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保障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由区财政局安排项目概念方案编制、前期论证、评估、投资监理、审计、后评价等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办法实施

嘉定区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嘉定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026年4月11日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府规[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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